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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3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都可以作为坏帐损失,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相关证据?
发布时间:  2012-03-31 06:25:43
文档简介:  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25 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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