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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9号--关于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韩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8-21 16:35:28
文档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0 年 8 月 12 日起 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 5 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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