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发布时间:  2020-09-01 21:49:31
文档简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