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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五)
发布时间:  1996-03-17 00:00:00
文档简介:  九十、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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