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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05-29 00:00:00
文档简介:  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汕头、湛江、海口海关: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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