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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失效]
发布时间:  1999-11-03 16:28:00
文档简介: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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